肇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6年4月20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18年12月27日肇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正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2年6月21日肇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訂 2022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組織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規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三)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城市運行服務管理平臺建設,提高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做好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發現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并配合處理。
鼓勵支持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維護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環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選聘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違法行為糾正及其他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創新管理方式,運用現代通訊工具、信息網絡平臺收集、處理單位和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便于公眾參與和監督。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投訴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方式,對舉報、投訴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并為其保密。
舉報經查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學校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教育,引導學生參加志愿活動,培養青少年良好的文明習慣。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內容。
第十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專業化。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志愿服務、公益活動。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人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公布:
(一)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軌道交通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等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二)公園、廣場、旅游景點,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三)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責任人為本單位;
(四)臨街店鋪、臨街辦公場所,責任人為店鋪經營者、辦公場所使用者;
(五)建設項目的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待建地塊,責任人為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
(六)集貿市場、臨時疏導區(點)、商場、展覽展銷、賓館、餐飲服務、文體、娛樂場館等經營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七)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責任人為管理單位;
(八)公共候車亭、廣告等戶外設施,責任人為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
(九)電力、照明、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公共設施,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十)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圍,責任人為管理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書面告知責任人,與責任人簽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書,并將責任人、責任要求、監督電話等內容在責任區范圍顯著位置張貼公示。
第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亂堆放、亂停放、亂拉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按時清掃保潔,按照分類投放垃圾并及時清運;無鼠蚊蠅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畜禽;
(三)保持綠化和環衛設施完好、整潔,無侵占、破壞綠化及設施行為。
對在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任人應當勸阻、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進行培訓和指導,對其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納入網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考評獎懲機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識、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的造型、色調、裝飾和風格應當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現有建(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及時進行整修。
臨街建(構)筑物外安裝窗欄、遮陽篷、空調室外機、排氣扇、油煙機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規范設置、保持整潔??照{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
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窗外,不得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的店鋪應當在室內經營,不得超門窗、外墻占用戶外場地進行室外生產、施工、作業、經營、展示、宣傳等活動。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的,城市道路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事先征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城市道路挖掘實行季度統籌管理和全過程信息公示??h(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事項時,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按季度安排需要在同一路段進行施工的多個施工主體集中施工,并提前將施工路段、時長、交通疏導方案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布。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計劃規定的時間段進行施工。除需要緊急搶修外,不得在計劃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經依法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及其他市政設施。
產權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保持其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加固、更換、歸位或者補齊,排除安全隱患。
產權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不明晰的各類井蓋、溝蓋,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應當定期進行養護,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剪樹木、花草,清除垃圾雜物。
廣場街道的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座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養護單位應當經常維護,保持整潔、美觀、完好。
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作業者應當在當日清理完畢。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綠地的整潔、美觀、完好,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三)損壞綠化的商業、娛樂活動;
(四)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五)采石取土、建墳;
(六)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風貌、周邊建(構)筑物風格和整體景觀相協調。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應當安全牢固,符合節能環保要求,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礙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四條 城市照明應當與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
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出現污損、殘缺、斷亮等情況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或者更換。
城市照明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避免光線對市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及動植物造成不良影響。
城市照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電力供應緊張期間、重大活動期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通知確定開啟、關閉時間。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須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合理、清晰劃定機動車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車點。
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
鼓勵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的停車場所劃定辦事群眾專用停車位,并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所,共享社會資源。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公眾出行需求相適應的共享交通工具投放機制,科學劃定停放區域,合理設置停放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共享交通工具監管平臺,將運營車輛等相關信息接入城市運行服務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機制,對共享交通工具存在違規停放、故障、破損等情形的,通過統一的信息發布渠道發出通知,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通知指定的期限及時對車輛進行整理或者回收。
第二十八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將運營企業基本信息、車輛電子編碼、編號等信息實時接入共享交通工具監管平臺;運用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實施運營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確保共享交通工具按區域和點位規范停放;按照規定的時限整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并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兩日內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第三十條 在不影響市容和城市交通的情形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便民原則和本地實際,可以為流動商販等設立臨時疏導區(點),明確位置、設置標準、經營范圍、經營時段和設置期限等,并向社會公布。
臨時疏導區(點)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臨時疏導區(點)的日常服務管理,指導監督臨時疏導區(點)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配備環衛設施,規范擺賣。
在臨時疏導區(點)經營的流動商販應當按照劃定的地點、時段等規范經營,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應當符合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按照《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產生的裝修垃圾投放到物業服務人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裝修垃圾應當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暫存、收運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三)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禁止飼養家禽家畜的區域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寵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其飼養者、攜帶者應當即時清理。
第三十六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對收購的廢舊物品分類整齊堆放,防止廢舊物品向外散落,并采取圍擋、遮蓋等有效措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第三十七條 集貿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制度,配備適當的保潔人員,保持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整潔,履行責任區保潔義務。場內無亂扔垃圾,無積存的污漬、污水,無亂堆放雜物。
第三十八條 商場、超市、車站、碼頭、集貿市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公共廁所,保持廁所衛生清潔。
公共廁所維護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清晰的公共廁所標識和路線指引牌,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保潔和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內外整潔。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外開放其廁所。
第三十九條 廁所糞便應當按照規定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市污水系統。未接入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應當傾倒在指定場所的容器內。
化糞池應當定期維護、疏通、清掏,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S池的糞渣應當密閉運送到指定的地方處置,嚴禁向下水道和各類水體等地方傾倒?;S池堵塞、糞便外溢時,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疏通、清除。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或者不及時疏通、清除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疏通、清除,疏通、清除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實行城市綜合執法的區域,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市容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臨街建(構)筑物設置或者安裝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臨街建(構)筑物的陽臺、窗外吊掛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的店鋪超門窗、外墻占用戶外場地進行室外生產、施工、作業、經營、展示、宣傳等活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城市道路上的井蓋、溝蓋未及時更換、修復、補缺、正位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攀、折、釘、拴樹木,采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以樹承重、就樹搭建,采石取土、建墳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損壞綠化進行商業、娛樂活動的,對組織者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以上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建(構)筑物、設施及樹木涂寫、刻畫的,擅自在建(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障礙物,妨礙他人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將相關信息準確、完整、實時接入共享交通工具監管平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時限整理違規停放車輛,未及時回收故障、破損車輛的,責令改正,按每一車輛五十元予以處罰。共享交通工具違規停放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實施代履行。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并由運營企業承擔。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經批準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沒有在規定期限拆除、清理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口香糖、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在省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周圍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未即時清理動物的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污物,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收購、存儲廢舊物品未采取措施導致廢舊物品向外散落,未采取圍擋、遮蓋等有效措施影響周圍環境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集貿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亂扔垃圾、積存污漬污水嚴重、亂堆放雜物,影響環境衛生整潔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市場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沒有將廁所糞便排入化糞池再進入城區污水系統,或者沒有傾倒在指定場所的容器內,沒有將清掏的糞便運至指定地點處置,或者未及時疏通、清除化糞池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墩貞c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